|

|
一、 消防电源及配电 (1)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,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。 (2)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,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,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。 (3)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,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。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。 二、防雷 (1)工艺装置内建(构)筑物的防雷措施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规定执行 (2)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、容器等,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,可不设避雷针保护,但必须设防雷接地。 (3)可燃气体、液化烃、可燃液体的钢罐,必须设防雷接地,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: ①避雷针、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区 ②装有阻火器的甲B、乙类可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罐,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;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,应装设避雷针、线。 ③丙类液体储罐,可不设避雷针、线,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④浮顶罐(含内浮顶罐),可不设避雷针、线,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。 ⑤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、线,但应作接地。 (4)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、液位等测量装置,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,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。 (5)防雷接地的电阻要求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库设计规范》 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、静电接地 (1)对爆炸、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,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。 (2)可燃气体、液化烃、可燃液体、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,应设静电接地设施: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;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; ③管道泵及其过滤器、缓冲器等 (3)可燃液体、液化烃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、设备、建(构)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(作阴极保护者除外),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(4)汽车罐车、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,应设静电专用的接地线 (5)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,宜小于1000 (6)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,其他用途的接地体,均可用于静电接地。 (7)本规范未作规定者,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 |
|